城西区法院:邻居饲养大型犬 小区业主心慌慌
21.11.2014 16:47
本文来源: 法院
孔某某与邢某某系邻居关系。自邢某某家饲养大型犬以来,宠物狗经常在小区活动,因采取安全措施不当,且孔某某自身胆小,多次使孔某某受到惊吓,致使其经常做噩梦、有家不敢回,精神方面受到严重伤害,经青海省中医院诊断孔某某处于恐惧状态。后孔某某与邢某某因此纠纷多次经物业公司及公安机关出警调解未果,故孔某某将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50000元。
邢某某的宠物狗虽办理了合法养狗手续,但其在小区内遛狗时并不拴狗,让狗随意在小区内乱跑,虽然该狗并不是烈性犬,但因体积较大,不免让很多人毛骨悚然,加之孔某某自身胆小怕狗,双方之间因此产生纠纷。为使邻里之间和睦相处,本案的主审法官及时做好原告的说服及安抚工作,并从情、理、法多角度向被告邢某某讲解养犬因管理不善而潜在的危险性以及不利后果。通过法官的积极协调,原、被告双方在法庭支持下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向原告给予经济补偿15000元。
随着爱狗人士越来越多,在小区内饲养大型犬已不罕见,西宁市针对此情况亦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要求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并且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因此,主审法官提示养犬人应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当个人在身体及精神方面受到伤害时,理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 法院
21.11.2014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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