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审理案件
17.06.2016 22:34
本文来源: 法院
6月16日,省高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对一刑事案件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了提讯。关押在玛沁县看守所的被告人被押解到玛沁县法院数字法庭接受提讯,远在西宁的法官在省高级法院数字法庭坐堂审案。此案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审理案件指导性操作规程(试行)》自6月1日施行以来,全省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审理的第一案。
近年来,省高级法院基于以信息化思维和信息化手段助力审判执行工作,努力加强信息化与审判执行工作的融合,强力推进全省法院网上办案工作,投入巨额资金加速信息化设施设备建设。全省57个法院均部署了能够基本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数字法庭,在全省7个监狱部署了数字法庭设施设备,在全省25个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系统。具备了在省内法院间及法院与看守所、监狱间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信息化物质条件。
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审理案件指导性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远程视频方式可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的提讯、询问、调解和庭审等诉讼活动。对于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在省内的,在省内法院的数字法庭之间进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省外的,由省高级法院协调相关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安排,必要时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对于刑事案件,在审理法院的数字法庭和看守所的远程视频讯问室(监狱的数字法庭)之间进行;看守所(监狱)不具备远程视频讯问设施的,可将被告人提押到就近法院,在审理法院和该法院的数字法庭之间进行。对于质证的书证、物证,庭前已进行证据交换的,可在线播放扫描件或照片、视频进行质证;对于当事人当庭提供的新的书证、物证,可通过文件扫描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远程传输质证。对于远程审理案件笔录,由书记员传输至远程法庭,由远程司法警察在信息技术人员的协助下交由当事人等远程法庭应当签字的人审核、签字确认。笔录的修改由书记员通过视频方式完成。远程视频审理案件运用信息化技术既提高了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又减轻了人民法院办案成本和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法官审案和当事人诉讼,受到法官和案件当事人的普遍认可。
本文来源: 法院
17.06.2016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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