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法院 :雇员劳务中受伤致残 雇主侵权人连带担责

26.12.2014  20:25

        雇员在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请求雇主和侵权雇员赔偿。雇主、侵权雇员互相推卸责任,伤者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000元。近日,湟中县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汪某赔偿受害人山某各项经济损失38220元,汪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4月的一天,汪某给汪某某打电话,要求汪某某找人卸载其拉运的松树苗。汪某某遂给山某打电话后,汪某某与山某共同卸汪某的树苗。当汪某某从车上往下扔树苗时,不慎将在车下搬运树苗的山某砸伤。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四根肋骨陈旧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10000余元。经青海省科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山某与汪某、汪某某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雇请汪某某找人为其卸树苗,汪某某又找了山某共同为汪某搬运树苗。汪某与汪某某、山某之间形成了劳务雇佣关系。对山某在劳务中受到伤害,汪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汪某某在卸树苗的过程中,明知山某在车下面搬运树苗,却缺乏安全意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将树苗扔下后不慎砸伤山某,汪某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故汪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经法院核实,山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220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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