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将逐步成为信息化建设的重心。我国在长期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巨量的数据和信息,这本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然而现实情况却是,这些信息资源中的很大一部分被封闭起来,外界无法获取,成了闲置资源。导致这种状况的关键原因并不是人们对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重要性缺乏认识,而是由于其涉及到社会多方面的职责与利益,具有高度的复杂性,造成目前社会各方对应当采取何种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机制难以形成共识。本书在分析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内涵的基础上,通过多角度的理论研究和详细的实证分析,建立了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机制的理论模型,并利用这一模型分析了不同信息获取模式的适用条件和影响因素,还针对重点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模式,分析其国外发展状况、国内发展现状及主要瓶颈,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机制是政府保障一般公众能便捷地、免费或通过合理付费方式获取信息资源的权利的系统性制度安排,其所保障的公众信息权利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自由权层次的信息获取权。政府除了不应限制公民获得信息,只要这种获取信息行动没有损害他人和公共的利益;二是社会权层次的信息获取权。政府对公民信息获取的保障义务,还应当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帮助公众获取其所需要的信息;三是政治权层次的信息获取权,即一般狭义理解上的知情权,也就是公众具有请求获取所有政府信息的权利,这正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存在多种模式。根据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来源(信息资源的生产者)和公共获取方式(信息资源能否获取以及获取价格)两个角度,可以将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分为六种模式:政府信息保密模式、政府信息商业化模式、政府信息公开模式、非政府信息保密模式、商业性信息服务模式、信息开放存取模式。以上每种模式都有其优缺点和合理性,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机制,关键在于针对不同的信息获取领域,选择最适当的模式。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来源主要取决于信息资源是否属于政府法定工作的范围,如果是,则其应当由政府生产,否则应当由社会机构来生产,以避免重复生产,同时发挥政府和社会机构各自的优势,保证信息资源生产效率的最大化;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方式主要取决于信息资源的公共属性——即与公众利益的相关性,而不是信息的生产者或所有者。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生产和拥有的某些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以超出边际成本的价格向社会提供;而社会机构生产和拥有的某些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公众应当免费或以边际成本价格来获取。
因此根据信息资源是否属于政府法定工作的范围以及信息资源的公共性,可以将信息资源分为六种类型,每种类型对应一种公共获取模式的适用条件:
(1)信息资源属于政府法定工作范围,但属于国家秘密,或涉及到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具有公共性。对这部分信息,其公共获取应采取政府信息保密模式,即这些信息资源由政府生产,但不向社会公开。
(2)信息资源属于政府法定工作范围,但公共性弱。对这部分信息,其公共获取应采取政府信息商业化模式,即这些信息资源由政府生产,但以市场价格向社会提供。
(3)信息资源属于政府法定工作范围,且公共性强。对这部分信息,其公共获取应采取政府信息公开模式,即这些信息资源应当由政府生产,且免费或以边际成本价格向社会提供。
(4)信息资源不属于政府法定工作范围,而且涉及到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具有公共性。对这部分信息,其公共获取应采取社会信息保密模式,即这些信息资源由社会机构生产,但不向社会公开。
(5)信息资源不属于政府法定工作范围,且公共性弱。对这部分信息,其公共获取应采取商业化信息服务模式,即这些信息资源由商业机构生产,且以市场价格向社会提供。
(6)信息资源不属于政府法定工作范围,但公共性强。对这部分信息,其公共获取应采取社会信息开放获取模式,即这些信息资源由社会机构或个人生产和拥有,但免费向公众提供,途径包括三种:一是信息拥有者自愿向社会公众提供,二是政府使用公共资金向其购买后再向社会提供,三是通过法律强制要求这些机构向社会公开这些信息。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模式的选择,通常要受信息资源自身属性、获取机制中的各个主体(政府、民众、企业)的特征以及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角度进行研究,并结合对欧美等国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机制比较与演变过程的分析,可以归纳出影响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模式的因素包括:
(1)信息资源属性:信息的层次、信息的商业价值、信息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信息的收集或生产是否属于政府法定工作范围
(2)政府因素:政府的财政状况、政府的信息政策取向(追求预算平衡还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的资金管理能力
(3)获取主体特征:获取者类型(企业还是民众)、民众的信息利用能力
(4)经济社会环境:社会文化传统(保守还是开放)、社会民主程度、市场经济发展水平
由此可见,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机制具有多样性和动态性。由于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机制由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状况、民众的信息能力等多种动态因素的影响,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机制本身也必然是动态的,没有固定的模式,在不同的国家,针对不同的信息资源,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做法。因此,我国的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机制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但不能照搬国外模式,而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针对性地来选择相应的机制。
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有多种模式,在建立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机制的过程中,不应采取理想主义的方法,试图用一种模式解决全部的信息资源获取问题,而是应当根据不同模式的适用条件,选择适当的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模式,一方面保证信息资源生产的最优化,使得政府和社会机构按其所长各司其职,而不要彼此进入对方的信息生产领域,造成重复生产或过度生产;另一方面保证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方式的最优化,使得信息生产者和信息获取者的政治经济利益得到平衡。
本书还针对典型的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模式进行了对策研究。
(1)政府信息公开:强化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民众参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政策法规、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中应压力型机制与激励型机制并用。
(2)政府信息商业化:通过保密性评估确定可商业化的政府信息范围、建立新的政府信息管理和开发体制、通过去隐私化和政府监管措施保障信息安全、改革政府信息版权规定。
(3)信息开放存放:出台强制性的研究成果开放存取制度、将开放存取刊物纳入科研考核体系、加紧解决开放存取中的版权问题、多渠道筹措开放存取服务经费、营造信息开放存取文化。
(4)商业性数据库和咨询服务:政府要加快向社会提供细粒度的基础性信息、促进信息市场的充分竞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文章来源:上海社会科学院网 20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