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启八大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 今年将实施河长制、生态补偿、环境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等工作
◆ 梁隽 岳植行
继赤水河、乌江、清水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之后,今年起,贵州将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都柳江、牛栏江—横江(含草海)纳入规划,全面开启八大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行动。
积累了可复制的治水经验
贵州河流分属长江和珠江两大流域。长江流域包括牛栏江—横江、赤水河—綦江、乌江和沅江水系,流域面积11.5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65.7%。珠江流域包括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都柳江水系,流域面积约6.1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34%。
贵州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流域水环境保护特别是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每年均把乌江、赤水河等流域作为重点流域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积累了可复制的治水经验。
贵州省先后在赤水河、乌江流域实施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在清水江、红枫湖、赤水河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在全省八大流域实施河长制。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后,贵州省建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省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省直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措施。
2015年,贵州省政府先后批准并实施了《乌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2015年~2020年)》和《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切实抓好三峡库区及上游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通过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下达挂牌督办任务以及深入推进清洁生产等措施,贵州切实加强流域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废水排放。
贵州省先后关闭了流域内贵阳市五矿(贵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龙汇纸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共淘汰落后产能100.7万吨。集中整治了乌江重要支流洋水河、瓮安河,先后对流域内23家磷化工、煤矿企业实施一厂一治理方案、一厂一处理设施。
保障居民饮水安全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贵州省先后完成了地级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报请省政府审定施行了《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
“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安排7440万元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治理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目前贵州全省县城以上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已划定保护区,总数达163个。
同时,贵州加强镇(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2014年完成了100个示范性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2015年完成了乡镇及农村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1200个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纳入此次划分工作。
2015年,贵州省长江流域共布设监测断面59个,47个河流断面水质达到优良水质标准,三岔河龙场、赤水河鲢鱼溪、乌江望水渡口3个考核断面水质达到Ⅱ类。
重点目标为水质保护
“鉴于八大流域总体水质为优良,此次生态文明制度改革重点目标为水质保护。”贵州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告诉记者,今年开始实施的八大流域改革,将在赤水河、乌江、清水江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制定各流域生态文明改革工作方案,实行一域一策。
根据之前的流域改革试点模式,贵州省将在今年启动实施南盘江等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生态补偿机制、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农业农村污染整治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工作。
针对八大流域的一、二级支流,贵州省将深化实施河长制,层层落实州、县、乡镇水污染防治责任,充分整合资源,强化部门联动机制,综合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对河流环境保护不力的,将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
按照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赔偿原则,贵州省将参考乌江、赤水河、清水江生态补偿办法,结合流域实际,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今后,贵州省将根据各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依据生态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方法,确定各流域生态保护重要区域,划定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红线,并制定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环境准入制度与管理措施。
按照计划,贵州省将调整传统农业产业结构,将规模化养殖场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学规划布局,严格控制流域内畜禽、网箱养殖规模。同时因地制宜处置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建立流域农业农村污染合力整治制度,减缓农业面源污染。
同时,贵州省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流域水体中主要污染物总量管控制度,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和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加大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