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中院程旭文院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盗窃案并当庭宣判

05.02.2018  16:21










        2月1日下午3时,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程旭文在该院数字法庭敲响法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杀人、盗窃一案。院长、一级高级法官程旭文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监庭庭长、刑庭庭长及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这是该院首次采用五人制合议庭公开审理的一起重大疑难案件。海东中院全体审委会委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以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等100余人到场旁听。经三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乘坐被害人韩某某的白色途观越野车至化隆县群科镇团结二村华夏水泥厂附近。双方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吴某某从腰间抽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戳了韩某某头部数刀,并下车后继续殴打,用石头砸韩某某头面部,直至将韩某某打死。并将韩某某的尸体踏滚到路边的土坡上,随后驾驶韩某某的车行至尖扎黄河大桥附近下车,将车驶进黄河。此时吴某某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于是便徒步返回案发现场寻找,从韩某某身上盗走手机一部及现金约2700元,到公路边搭车向甘肃方向逃匿。经法医鉴定:死者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4年6月,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盗窃罪向海东中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等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海东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后,青海省高级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海东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仍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法院作出(2015)青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海东中院依法再次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此案证据错综复杂,控、辩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高,院长决定担任审判长主审此案。合议庭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召开了庭前会议,控辩双方针对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问题进行交流,形成了庭前会议报告。为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院长带领合议庭成员多次做双方亲属的思想工作,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情况和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入手,邀请当地基层干部和人大代表参与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法律政策讲解,被告人及其亲属同意及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配合下,双方最终达成赔偿被害人韩某某经济损失73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海东中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庭审中,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各个阶段依次展开,稳步推进。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肃,秩序井然,审判长节奏把握准确、思路清晰、程序规范,合议庭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庭审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示范效应。休庭期间,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该案成功审结是海东中院坚决贯彻院庭长带头办案制度,积极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三项规程”,探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采取的示范性举措。近年来,海东市两级法院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积极发挥院庭长的引领和指导作用,为全市法官依法履职、主动办案起到了良好的标杆示范效应。据统计,2017年海东市两级法院院庭长办案6096件,占全部结案数的47.01%,比2016年同期增长8.03%。

用好红色资源筑牢初心使命省民政厅不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
  近日,省民政厅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赴海北州原子城纪念馆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中心参观学习,追忆峥嵘岁月,赓续红色基因,丰富学习内涵,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增信走心有新意......民政厅
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
  9月24日,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副省长、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匡湧主持召开......民政厅
阿更登副厅长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
  10月12日,省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阿更登率队深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纳家村,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互助县委副书记、县长王国栋,县委副书记赵以鸿到村陪同调研......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