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长出庭意义重大
青海新闻网讯 《海东时报》3月23日报道:3月22日上午,一起行政诉讼案,在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海东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罗保卫,代表市人民政府出庭应诉。这是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来,海东市实行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机制的破冰之举和良好开端。
俗话说,“‘官’字两个口,左说右说都有理。”因此,在中国民间,历来有“民不告官”的古训。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历史上,民众与官府,总是处于不对等、不平等的地位,“民告官”大多没有好结果。即便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后,全国各地依然存在“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两条规定,为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要求“官员出庭”提供了法律依据。
市长出庭应诉,是海东市深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动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一次重要实践,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首先是彰显了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法庭上,平民百姓与政府官员平起平坐,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明确了原告与被告平等的法律地位,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和社会对公权监督制约的法治思想。
其次是昭示了依法行政的决心。市长放下官架子,回归到法治道路上,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合法用权,依法行政,彻底抛弃了“权大于法”的“人治”思想,昭示了“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决心。
第三是做出了依法行政的示范。市长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为其他官员特别是县(区)长、乡(镇)长遵法守法树立了榜样,为市直部门及县(区)政府、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做出了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