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首部物业管理办法将出台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记者从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获悉,海东市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法规《海东市物业管理办法》将于3月19日正式出台。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海东市物业管理类型已从最初的单一住宅房屋管理,逐步扩展到办公、商场、工业区、医院、学校等领域,物业服务内涵进一步拓展,差异化物业服务得到延伸,社会受益群体逐年增多。截至2014年底,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达80家,从业人员2160多人,在管物业建筑面积590余万平方米。然而在物业服务管理不断发展的同时,海东市也存在物业管理工作缺乏合力、业主自治能力缺乏、物业企业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对此,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制定《海东市物业管理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共分七章八十五条,由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1年3月18日。《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能;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物业服务用房配置问题;明确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关系;明确了专业经营单位责任;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明确规定了物业的交付条件;明确了相关物业使用的规定,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车位的出售、出租、使用等焦点问题,《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租售价格、租售时间、租售期限等内容。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配套的车库、车位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出售并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车库、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