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中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涉毒案件

03.07.2015  12:17




        7月1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并当庭宣判。这是海北中院近年来审结的首起涉毒案件,海北中院官方微博同步对庭审过程进行了图文直播。

        被告人赵某某,早期因犯盗窃罪,被祁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8月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经祁连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日,在祁连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某某长期向祁连县吸毒人员虎某某、羊某某、汤某某、马某某等人贩卖毒品,  2014年8月2日,祁连县公安局刑警队得知上诉人赵某某于当日从甘肃省张掖市购买毒品后运往祁连县贩卖。随即在祁连县峨堡镇检查站设卡围堵。中午时分,上诉人赵某某携带毒品,驾驶黑色起亚轿车与虎某某从甘肃省张掖市返回青海省祁连县,14时许,上诉人某某驾车行至祁连县峨堡检查站时,公安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赵某某仍然驾车继续向前行驶,后公安干警鸣枪示警,让其停车接受检查,赵某某仍然驾车继续向前行驶时,该车撞在检查站护栏后停车,上诉人赵某某被抓获,经搜查从其驾驶的轿车驾驶员座椅左侧夹缝中搜出一包用卫生纸和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固体状物品,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该白色固体状物品有海洛因成分,净重20.417克。上诉人赵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根本不知道车上有毒品,毒品不是其携带的。经查明,本案中多名吸毒人员出庭作证指认,曾多次从上诉人赵某某手中购买过毒品,且有证据充分证明上诉人收买毒品、运输毒品目的是为了贩卖,上诉人在公安机关和一审庭审中均已供述本案中查获的毒品为其所携带,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赵某某也当庭认罪,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对上诉人赵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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