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中院 :司法为民 调解先行

22.09.2016  23:08




        近日,海北中院民二庭在审理上诉人王东健与被上诉人薛守忠、上诉人王东健与被上诉人张宏林二起房屋租赁合同案件时,强化调解作用,促使一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和解并履行完毕、一起案件上诉人当庭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

        出租人刘贵年将门源县浩门镇团结北村105号房屋出租给王东健,租期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2013年4月1日,王东健经与刘贵年手机短信协商,刘贵年同意王东健将租赁的房屋转租,遂后王东健将承租房屋中的五间房屋转租给张宏林从事汽车玻璃装潢,租期一年。后张宏林又将生意转交给其亲戚薛守忠打理,同时张宏林将房屋转租给薛守忠,未再向王东健缴纳房租。2013年4月,王东健将承租的两间门面房转租给薛守忠,并约定同年6月30日前付清转租期间的租金5000元。到期后王东健多次催要,但薛守忠以原房东刘贵年已从王东健手里收回租给王东健的房屋,且又于刘贵年签订了房屋租赁费合同为由,拒不向王东健缴纳房租。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得知王东健曾因此事在大通县法院就起诉过张宏林、薛守忠,因大通县法院未受理此案,双方的矛盾一直未得到解决,双方为此积怨越来越深。开庭前双方情绪激动,互相指责,矛盾一触即发。本案承办法官决定暂缓开庭,着手进行调解。

        俗语云“对症方能下药”。该案的主审法官为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当了解到双方的矛盾症结在于彼此心中互相怨恨后,劝说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对方的困难。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态度软化,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薛守忠当场向王东健支付房屋租赁费2000元,张宏林也得到了王东健的谅解,王东健撤回了对张宏林的起诉。一桩历时二年的纠纷案结事了。               

        海北法庭民二庭近年来根据案件类型,从当事人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正在开展的“执法规范年”活动,认真践行全国法院第八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严格依法办案,挖掘矛盾化解潜力,切实做好诉讼调解,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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