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中院 :精心调解化纷争 维护稳定促和谐
2011年4月25日,祁连鹿业基地有限公司将公司“观音殿”的修建工程承包给包海龙个人,后包海龙雇佣赵文秀、赵文森等人;2011年6月8日,包海龙安排二人运送修建“观音殿”所需要的建筑材料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雇工赵文秀、赵文森死亡,后两死者家属向海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确认工伤待遇,2012年2月29日,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双方接到该决定书时均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工伤决定书生效;2012年7月25日,两死者的家属林成梅、赵国芳等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祁连县祁连山半野生鹿业基地有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原告150余万元,祁连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作出驳回原告林成梅、赵国芳等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经海北中院审理后驳回了林成梅、赵国芳上诉,维持祁连法院判决。后林成梅、赵国芳申请再审,2014年3月4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本案一、二审判决,发回祁连县人民法院重审。2015年3月8日,祁连县人民法院判决祁连县祁连山半野生鹿业基地有限公司承担损失79余万元。宣判后,被告祁连县祁连山半野生鹿业基地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该案后,合议庭多次召开庭前会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海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时存在问题,对上诉人祁连县祁连山半野生鹿业基地有限公司的主体作了扩大解释,在车祸中去世的两名工匠与上诉人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上诉人祁连县祁连山半野生鹿业基地有限公司在接到《认定工伤决定书》时未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对此,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向双方当事人讲法理,同时,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对方困难,上诉人祁连县祁连山半野生鹿业基地有限公司感谢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方式,在此情况下,愿意对被上诉人林成梅、赵国芳等补偿15万元。
此案件的成功调解,是海北中院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一贯坚持司法为民理念,不断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工作目标的有效实践。根据目前涉及劳动纠纷的有关规定,积极宣传相关法律规定,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