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修订《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17.12.2014  13:37

  本报见习记者王尔东海口报道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修订后,本月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用6章56条对当前困扰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诸多问题提出一系列解决措施,为海南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依据。

  《条例》指出,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规划、依法管理、适度利用,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条例》明确,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或者已经遭到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珍稀、濒危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滩涂、岛屿、湿地、河流、森林、水库、潟湖、水源涵养地和草地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质剖面、洞穴、瀑布、温泉、火山口、化石群产地、古海底地貌等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其他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的,都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据介绍,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是海南各类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的基本保障。

  《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予以理顺,明确机构的具体管理职责,与此同时,为突出自然保护区规划的重要性,《条例》还对保护区规划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针对海南省部分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滞后的突出问题,《条例》专门设定了一条过渡性规定,即,《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规划编制。

  《条例》强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履行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建立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管理体系;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进行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教育;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在实验区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等主要职责。

  《条例》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已确定的自然保护区的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或者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除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严格控制进入人数,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批。

  《条例》特别强调,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条例》还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或者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等行为的企业单位、个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