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中院严格依法审查法律工作者跨区代理

22.04.2015  14:57

        海西州中级法院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规定,组织法官认真做好诉前提示及审查工作。

        近日,海西中院民一庭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德令哈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

        经审查,原告吕某某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包头市,并非在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辖区,且该法律工作者也未能提交该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因其不符合规定条件,办案法官主动问询,善意告知,后经原告申请更换诉讼代理人,案件得以进入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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