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中院刑庭调解邻里纠纷促和谐乡村
26.12.2016 17:41
本文来源: 法院
2016年2月14日,被害人魏文某的女儿在邻居被告人海永某家门口泼洒脏水,致被告人母亲与被害人妻子发生冲突,继而双方家人厮打,被告人海永某手持一根三角铁击打被害人魏文某面部,造成被害人面部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轻伤二级。经审理,乌兰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海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461.5元。一审宣判后,本案刑事部分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原告人魏文某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0余万元。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认识到,该案双方当事人系邻居,门对着门,在日常生活中“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简单作出维持原判或改判的裁判文书,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不利于双方冰释前嫌,和睦相处。经过对案件起因及两家平时的关系进行分析、走访,合议庭认为此案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调解。第一次双方当事人准备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时,因被告人一句话,上诉人反悔,拒绝签字。第二次,合议庭到案发地邀请柯柯镇司法所调解员、村委会书记等协助调解工作,但因为履行期限问题,调解未达成协议。后此案被告人主动打电话要求法院再次进行调解,并提出了具体方案。主审法官通过电话征求上诉人意见后,最终以被告人当场履行10000元赔偿款,对余款10000元的履行期限及违约金达成调解协议,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本文来源: 法院
26.12.2016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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