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深化医保改革让百姓有更多的获得感
青海新闻网讯 近年来,海西州不断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准确把握医保改新形势,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调整完善医保政策,不断提高医保服务水平,使百姓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
制定出台《海西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率先在全省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打破城乡二元分割格局。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移交商保公司经办,实现政策待遇、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统一。
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达到680元,个人缴纳154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至70%、80%和9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25万元和10万元,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92%。启动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在经过基本、大病、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助后,剩余自付费用由二次补助基金补助,补助比例达到80%以上。在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比例提高了0.5个百分点,享受公务员待遇的退休人员基本个人账户划拨比例提高到工资总额的4%,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比例提高到4%;职工门诊特殊病报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按照全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行动计划”,1218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医疗保险,实现医疗保险贫困群众全覆盖。制定《海西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暂行)》《海西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85%。
实施医疗保险“总额+人头”复合性付费方式改革,与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总额付费服务协议,州内三级、二级、一级医疗保险转诊率分别控制在15%,20%,70%。在全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推行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制定104种单病种住院医药费用限额付费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在全州公立医院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对9714种服务项目实行定价。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纳入药品目录管理,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实行差别化报销,在省外非急症住院的参保人群,在先自理合规医疗费用10%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再下浮10%。城乡居民不符合分级诊疗程序的按保底30%比例报销。
在全州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先住院、后结算工作。对全州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和准入评估,确定78家药品配备齐全、基础设施完善、服务能力优越的定点医药机构。将112家村级卫生室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安装医疗保险系统,覆盖近10万城乡居民。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在州内确立13家定点医疗机构为跨省异地就医医院。对全州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及异地转诊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