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转发你们,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继续依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安办〔2013〕6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发挥安委会的综合协调督促作用,在去年对全省70家涉氨制冷企业开展专项治理的基础上,针对在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中排查出的隐患和突出问题,没有及时消除的,以及反复检查、多次治理还未得到彻底根治的,采取有力措施,提出治本之策加以解决,强化落实效果。
二、商务、工商、质监、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积极落实行业管理职责,从源头上实施有效的审核把关,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把准入条件,确保企业资质合法有效,管理规范有序,安全生产符合要求。定期对本辖区本行业内涉氨制冷企业进行检查,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大督查力度,重点对特种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的检测检验,确保各类设备合格有效、运行稳定可靠。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食品加工冷藏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涉氨制冷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及日常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科学优化整治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隐患排查治理零容忍、隐患问题零存在,有效提升涉氨制冷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各涉氨制冷企业应积极与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和行业相关政策规定,完善企业安全设施项目建设“三同时”审批备案等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专项治理方案,优化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措施,准确区分轻重缓急,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归纳,健全隐患治理数据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形成定期报告制度,有针对性和侧重点地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同时,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熟知液氨使用操作规程,准确辨识危险有害因素,有效掌握应急救援和自我防护的基本方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可靠管用的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于12月10日前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附件一并上报,请将工作中的好做法和意见建议及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龚建锋,0971-6139762
附件:《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