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

17.04.2018  12:01

  青海新闻网讯 3人明知工业污泥中含有多种重金属,且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工业污泥。近日,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周某、白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湟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月,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和个体经营户白某某签订处理工业污泥的协议,后白某某联系西宁某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周某,而周某在未取得处理有毒有害物质资质的情况下,容许白某某将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污泥拉运至某建筑垃圾消纳场西侧山沟进行倾倒掩埋。同年7月25日,经西宁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排放的污泥中含有铝、铬、汞等多种重金属成分,形成倾倒掩埋面源的污染。

  经湟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白某某、周某明知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工业污泥含有多种重金属,且不具有处理有毒有害物质资质的情况下,在建筑垃圾场内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向湟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经法院审查,依法判处王某某、周某、白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并分别判处3人拘役和单处、并处罚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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