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法院审结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03.06.2015 11:39
本文来源: 青海热线
近日,湟中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荣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湟中县法院宣判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这是记者5月26日从湟中县法院了解到的消息。
荣某于2013年与周某签订了某矿业仓料棚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后雇佣老李等10人施工。到2014年5月,荣某在发放老李等人的工资4.8万元后,以周某未付清其工程款为由,拖欠老李等人的工资83000元。后湟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荣某支付,荣某仍置若罔闻。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以荣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后依法逮捕。直到被批捕,荣某才偿还了老李等10名农民工的83000元工资。
湟中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荣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荣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且其亲属积极支付了所欠10名民工的全部工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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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2015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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