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法院:莽汉持钎伤工友 赔钱7万又获刑
18.05.2015 16:11
本文来源: 法院
36岁的于某系某公司职工。2014年8月25日,于某发现公司给其发的工资被扣掉了许多,遂前去询问车间主任和班长,但无人解释。后从他人口中得知其工资被扣,原来是车间副班长常某某因于某不服从管理向上面“告状”的结果,于某对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次日凌晨,于某在工作时,看见常某某也出现在车间,径直抄起操作台上一根钢钎,就朝常某某的头部打去,因常某某头戴安全帽,钢钎在安全帽上滑落,伤及肩膀和面部耳朵,其工友见状,及时制止了于某的行为。
经鉴定,被害人常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2015年4月经湟中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于某赔偿被害人常某某医药费、误工费各项经济损失赔偿金7万元,取得了常某某的谅解。法院综合考虑,做出了如上判决。
本文来源: 法院
18.05.201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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