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法院 :越级上访遭拘留 状告公安被驳回
事件起因:
中南海、天安门上访两人被拘
事情发生在去年年底,冶某和王某二人因为其违章建筑被强拆,到省、市政府上访,在多部门依法给予答复后还是感到心有不平,就结伴前往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等地非信访部门上访,二人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安门分局训诫20余次,训诫书明确告诫,中南海周边、天安门等地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但二人置之不理,仍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上访。
当地湟中县公安局、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接讯后派警将冶某、王某接回,并以冶、王二人扰乱北京市公共场所秩序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二人各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事件进展:
起诉公安局副支队长、副局长出庭
今年3月17日,二人不服拘留处罚决定,向西宁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复议被维持。二人亦是不服,都以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为由,分别将湟中县公安局和西宁市公安局、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和西宁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今年6月,湟中法院分别开庭审理。被告方由湟中县公安局副局长张守业、民警胡玲,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马建设、法制大队民警罗彪,西宁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副支队长李桂敏、执法监督支队民警铁林学出庭应诉。6个行政官员因行政诉讼坐上了被告席。
法庭交锋:
第一轮:公安机关有无越权?交锋结果:公安胜
冶、王二人表示,他们到北京上访,就算他们是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也应该由北京市的公安局来管辖,所以湟中县的和甘河工业园区的公安局处罚不合法。
湟中公安局和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则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因此,他们的管辖是有法律依据的。
湟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冶某、王某的户籍现状,湟中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对二人的处罚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冶某、王某认为公安机关对他们的处罚违反管辖规定的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轮:原告的行为是否违法应予处罚?交锋结果:公安胜
冶、王二人表示,他们在北京上访期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更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没有打横幅、游行、静坐,没有哭喊闹事和暴力行为,只是去中南海、天安门等处反映正当的诉求。
湟中公安局和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指出,冶某和王某第一次上访到中南海周边就被北京的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训诫书明确告知了训诫理由;根据查明的事实,警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作出的。因此,他们的处罚是合法、适当的。
湟中法院指出,北京公安机关的训诫书等证据,能够证实冶某、王某越级在北京中南海等非上访区进行上访,且二人的上访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故被告湟中公安局和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处罚,并无不当。因此,冶某、王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轮:程序是否合法?交锋结果:公安胜
冶、王二人认为他们被湟中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从北京接回以后就予以拘留,剥夺了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湟中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他们向西宁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被维持原决定,他们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湟中公安局和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则称,在准备行政处罚前,对冶某、王某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且做了耐心的劝解工作,王某仍然拒绝签字和捺印。
西宁市公安局指出,他们通过书面审理查明,冶某、王某严重扰乱了北京当地公共秩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湟中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有管辖权,处罚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市公安局维持了湟中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做到了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程序。
湟中法院认为,湟中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在对冶某、王某进行处罚前,依法告知了他们享有的权利,故处罚程序合法。西宁市公安局依冶某、王某申请,依法审查,并依照《行政复议法》作出了复议决定,冶某、王某要求撤销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西宁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的辩解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日前,湟中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湟中县公安局、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西宁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程序合法。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冶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在此,办案法官郑重提醒大家,信访群众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是《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信访者应到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逐级上访、正常上访、文明上访,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和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到天安门地区、重要会议场所等非接待场所上访。采取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上访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反而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