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首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案宣判 二被告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

27.02.2018  11:52

  青海新闻网讯 明知对方已经喝酒且没有驾驶证,却仍让对方驾驶自己的车回家。最终,两人都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日前,湟中县首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案宣判,二被告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

  2017年1月9日16时30分左右,代某和杨某一起相聚饮酒后,代某在明知杨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交给杨某驾驶,自己则坐在副驾驶位置。当杨某驾车行驶在公路上时,遇到正在执勤的民警例行检查。民警闻到车内有一股酒味,随即要求两人下车接受检查,稍后对驾驶人杨某进行抽血检测,结果显示,杨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2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今年2月1日,湟中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和代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湟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湟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在明知杨某没有驾驶证且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交给杨某驾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代某和杨某共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是共同犯罪,最终判定驾驶人杨某和代某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