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法院:司机大意酿车祸 村委雇主担责两成

24.12.2014  10:30

          村民在村主任的指挥下倒车引发车祸致人死亡,究竟责任该由谁来担?日前,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该村村民委员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4年5月中旬,湟中县一村民李某到村委主任周某家请求在本村美丽乡村创卫建设中拉运土方,周某未置可否,说需现场查看后再定。后李某驾驶车辆拉运第一车土方在周某的指挥下倒车时,不慎将后方行人碰撞碾压致死。李某向死者家属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8.8万元。事后,李某向认为有雇佣关系的雇主该村村民委员会追偿已赔偿的全部费用。

        湟中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该村村民委员会虽未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合同,但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已有相关的意思表示,即李某向该村请求拉运土方,该村的行为是默示,双方就存在雇佣关系,因此该村应该对李某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案情,李某倒车大意,直接造成受害人死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村委会疏于管理,也有一定的过错。按照过错责任的大小,李某应承担80%、村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又因李某已向死者家属赔偿了全部费用,法院遂判决,湟中县该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李某赔偿费用3.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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