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法院:把庭开到炕头上

20.12.2017  18:58







        湟中法院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切实减轻群众诉累。近日,湟中法院民二庭深入农户家中开展巡回审判。大炕上,庄严的国徽、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两名法警,组成了一个简易的巡回法庭。

        被告李某和原告王某同村而居,2016年11月,被告李某的羊啃食了原告王某地里的胡萝卜,后经管辖派出所民警调解,被告李某同意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800元。后被告李某未履行该协议,原告于2016年12月向湟中法院提起诉讼,湟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17年8月,王某一纸诉状,再次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1.12亩胡萝卜地的经济损失8000元。湟中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该案被告因腰部摔伤,无法行走,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经过与双方沟通后决定到被告居住的家中开庭审理。庭审前,承办法官关切地询问了被告的现状并鼓励其勇敢面对生活。被告动容地说:“因为我腰伤不便行走,法院愿意照顾我,到我家里开庭,不管最后结果如何,我心里都十分感激。

        庭审中,原告王某称,被告李某阻止其挖自家地里被羊啃食剩下的胡萝卜。被告李某辩称:“我不愿意赔偿8000元,我让原告去我家地里挖胡萝卜,但是他没有去挖。”原被告争执不下,这时法官没有用往日法庭上程式化的语言,改用平时生活中的口语,尽量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冷静下来,分别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要求。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查看相关证物后,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最后经法庭决定,该案定期进行宣判。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阻止其挖胡萝卜的事实存在。属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放牧的羊啃食了原告经营的农作物后,被告曾要求原告去挖被告家地里的胡萝卜抵偿损失,但遭原告拒绝,且原告也未起挖自家地里被羊啃食剩下的胡萝卜,属于放任损失扩大。原告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赔偿阻止其挖1.12亩胡萝卜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作出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