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法院施行“院长办案”制度

10.08.2016  18:06

        为进一步发挥法院领导示范表率作用,提升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湟中县法院出台了关于领导参加审理案件的规定,要求每一名法院领导每年都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

        院长、副院长每年办理案件的数量标准依次为5件以上、10件以上,以带动提高一般法官多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在办案中形成你追我赶的良好氛围。法院领导深入审判一线,挑选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或者新类型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起到了言传身教、典型示范的作用,带动影响全体法官刻苦钻研审判业务,推动了审执工作科学发展。

        “院长办案”制度的施行,改变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旧有行政管理审判模式,不仅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有利于院领导发现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还使案件当事人直观感受到法院领导司法为民的优良作风,缩短法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增加法院的亲和力,增强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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