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县法院:婚约财产纠纷多 法律意识待增强
2011年1月28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晁某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但因被告晁某未达到法定婚龄,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庭审中,原告张某主张送了彩礼50000元,购买“三金”花费9600元,现要求被告晁某返还彩礼及“三金”费用59600元。被告晁某则主张原告张某送了彩礼40000元,购买“三金”花费7000元,且彩礼和“三金”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费,无法返还。原、被告对彩礼和“三金”数额分歧较大,原告张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彩礼、“三金”的具体数额。办案法官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晁某已共同生活三年,原告给付的彩礼和“三金”也在共同生活期间用于日常开销,故被告晁某不应向原告张某返还彩礼和”三金”,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晁某返还彩礼和“三金”的诉讼请求。
纵观本案,原告张某败诉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原告张某无法提供彩礼和“三金”具体数额的证据,二是原告张某与被告晁某已共同生活三年时间,彩礼和“三金”用于双方的日常开销,存在返还不能的情形。
我国自古就有男方向女方送彩礼的习俗,认为只有给付了彩礼,婚约关系才真正成立。时至今日,在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付彩礼的习俗一直存在。订立婚约的双方基于农村习俗给付彩礼,但给付彩礼时一般只有双方主要亲属在场,且女方不向男方出具收据,这给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举证造成困难,导致自身权益得不到保护。
针对此类纠纷,应做到以下两点:一、事前防范。增强法制宣传,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采取多样的宣传方式,对群众进行婚姻法等基本法的宣传,让群众养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良好习惯,也逐步消除欠发达地区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的陈规陋习,使婚姻自由、自主的观念扎根于适龄青年心中;二、事后救济。处理得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因为双方有过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所以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简单对待,要尽量进行调解,使当事人能够接受法院的裁决,化解双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