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县法院缺席判决积极倡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18.03.2016 09:21
本文来源: 法院
2015年4月10日,被告陈某向原告朱某某借款34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截止到2015年5月10 日,被告陈某向原告朱某某出具了借条。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朱某某多次找被告陈某要求还款,而被告陈某以种种理由久拖不还。无奈之下,原告朱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还款。法院在送达起诉状时被告陈某对借款事实均认可。
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陈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朱某某向法院提交了被告陈某书写的欠条,但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法院对原告朱某某提交的欠条予以确认,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朱某某清偿借款34000元。
【法官分析】“借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说的就是还款意识。因此,借款人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如约还款,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借款人缺乏诚信意识,部分案件的借款人在借款之初便没有如期归还的打算,导致很多债权人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只能诉诸法律途径解决,所以借款发生后一定要书写借条并保留打款的相关证据,如果产生纠纷,出借人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借款人不到庭,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缺席判决。所以借款人不到庭未向法庭发表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视为借款人放弃抗辩权利。只要出借人有借条等合法证据予以证明借款的事实,法律一样能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而拒不还款的借款人依然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 法院
18.03.201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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