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湿地保护工作正式发布《青海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11.10.2018  00:22

            为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规范湿地认定及其名录管理工作,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青海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将对我省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起到重要的作用。

          《办法》共分为总则、湿地名录认定、湿地名录管理、附则四章二十二条,对我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管理以及更新进行了规定。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名录的管理工作。《办法》明确,按照重要程度、生态功能,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办法》规定,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认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省级重要湿地认定采取指定与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我省林业部门将根据《青海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分期、分批公布《青海省重要湿地名录》,让全省更多的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