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08.05.2014  19:34

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木里煤田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月9日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和省政府领导就青海大头羊煤业公司二矿“4·07”事故重要批示精神,青海煤矿安监局组成两个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组,于4月14日至18日,分别对海西州和海北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一、督查活动基本情况

督查组结合海西、海北地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督查工作方案,由青海煤矿安监局领导带队,本着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全覆盖的原则,对海北州人民政府、刚察县人民政府和海西州大柴旦行委等3个地方人民政府及青海隆安煤业公司绿草沟煤矿、青海开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开源煤矿、青海能源发展(集团)公司鱼卡90万吨/年矿井、青海昆源矿业公司高泉煤矿、青海五彩通正荣煤炭公司鱼卡煤矿、青海金洋煤业公司东柴旦煤矿、青海西海煤炭公司柴达尔煤矿、青海西海煤炭公司海塔尔煤矿、青海西海煤电公司默勒二矿、青海西海煤电公司默勒三矿等10处煤矿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青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落实“双七条”,安排部署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督查,共查处隐患40条,下达执法文书9份。

二、海西、海北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成效

通过督查,海北州人民政府、海北州刚察县人民政府、海西州大柴旦行委及其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取得了一定成效。大柴旦行委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季度召开2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和3次煤矿专题会议及事故警示教育会议,扎实安排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刚察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年活动。各煤矿企业认真学习贯彻煤矿安全生产大政方针,推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集中整治和排除了一批安全隐患,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增强,地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得到一定提升。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现场检查,各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 个别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存在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现象,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二是 部分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形式、轻实效,隐患排查仍然存在着盲区和死角,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着诸多漏洞和薄弱环节一些深层次隐患和问题不能及时得到有效处理; 三是 部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不扎实,培训内容比较单一,不能有效指导井下现场实际作业; 四是 一些共性问题在多数煤矿企业中仍然存在,如入井检身制度执行不严格,部分煤矿对瓦斯危害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等; 五是 做为全省重点产煤地区,海西州、海北州地区州、县(行委、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繁重,执法人员少、装备缺乏,且煤矿点多线长,给正常开展安全监管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始终站在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将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逐步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不断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二)各地区要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精神,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来抓,落实到辖区每一个产煤县和每一个煤矿企业,使其成为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的重要保障和具体抓手。

(三)各地区要深入开展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活动,制定本地区矿长谈心对话活动工作方案,安排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同本地区煤矿企业开展谈心对话活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谈形势、谈政策、谈要求、谈措施,防止空话套话,更不能发生方向性的错误,要保证能够充分沟通和交流,让每一位矿长都能够敞开心扉,谈认识、谈体会、谈办法、谈意见、谈建议,防止以讲话、讲座、培训的方式单项灌输,要切实解决矿长们的思想认识问题,使矿长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履职能力进一步提高,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意识更加紧迫,保护矿工生命的态度更加坚决。

(四)各地区要扎实组织开展好事故警示教育活动。认真汲取发生在本省、本地区的事故教训,也要注重从全国各地的事故中汲取教训,真正做到把历史上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来看待,警钟长鸣;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来看待,引以为戒;把小事故当成重大事故来分析,举一反三;把隐患当成事故来看待,防止侥幸心理酿成大祸,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矿有隐患,万矿受警示”。

(五)各地区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对企业对重点灾害加强管理,促进地方对重点区域、重点矿井严防死守,坚决打击瓦斯防治措施不落实擅自生产、假整治真生产、超层越界、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等非法违法行为。

(六)认真贯彻落实4月9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重点抓好煤矿安全“双七条”钢执行、警示教育扭住不放、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制度化等工作。

(七)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力度。牢固树立“抓宣教也是抓落实”、“抓宣教也是抓治本”、“传播力也是领导力”三个理念,发出安全生产最强音,激发安全发展正能量,进一步开创安全宣教工作新局面。

五、工作建议

建议各地区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加大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改善执法装备,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方法,为全面有效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创造条件,保障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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