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明确181条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7.03.2018  18:11

近日,省安全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海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及停产停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45项181条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标准,督促企业切实整改因停工、停产所带来的人员、设备、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生产安全。

一是明确复工复产验收要求。要求季节性停产停建矿山和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必须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开采非煤矿矿山还需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长期停建非煤矿山复工前应当按照现行标准复核安全设施设计和开工建设条件。

二是明确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前必须制定复工复产计划,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形成自查报告,自查隐患整改完毕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工复产验收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复工复产。

三是明确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将实用性作为着力点,使复工复产验收条件标准化、规范化,全面从非煤矿山企业许可证照和图纸管理、安全管理及培训、应急管理、现场作业条件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各方面,明确45项181条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科学分类制定了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裁决施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

四是明确复工复产否决条件。将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资金不到位、地下矿山安全出口不畅通、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露天矿山边坡台阶参数不合符设计要求、尾矿库未按规定设计放矿筑坝、未建立高陡边坡和尾矿库稳定性监测监控等严重影响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的27类隐患问题确定为一票否决条件,有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五是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在复工复产期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执行隐患整改“五落实”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复工复产前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应急值班和事故报告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复工复产验收程序,严厉打击未经验收通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复工复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合格一家、复工复产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