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停办物业企业资质实施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转变监管服务方式,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物业服务品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青建房〔2016〕409号)和《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发改价格〔2016〕982号)有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即日起停办物业企业资质并提出有关要求。
一是停止资质审批业务。 自即日起,我省停止物业服务企业二级、三级和暂定资质审批工作,不再受理二级升一级资质申报资料。全面取消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为手段的管理方式,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到期后不再延期或者升级,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不再作为行业管理的依据。
二是实施信用评价管理。 自2017年起,对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评定并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结果,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各市(州)、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青建房〔2016〕409号)和《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发改价格〔2016〕982号)有关规定,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日常监管服务的重要依据。信用等级为AAAA级和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实施所有5个级别住宅星级服务;信用等级为AA和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实施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服务;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仅可实施一星级服务。对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当年信用等级一律评定为B级。省外进青以及新办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领钥匙盘,登陆青海省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填报企业信用信息,当年信用等级暂定为AA级,并在下一年度按照规定参加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结果公布之前,各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等招标单位可按实际需要确定招投标文件,不再将企业资质列为招投标的要件;在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结果公布后,各物业服务招标单位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内容,以企业信用等级高低作为参加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必备条件。信用等级为AAAA级、AAA级和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分别加6分、3分和1分;信用等级为B级和未参与信用等级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按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不得允许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三是切实加强市场监管。 一要加大检查力度。各市(州)、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青建法〔2013〕41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规范化管理达标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对物业项目的共用设施设备、秩序维护、消防安全以及服务质量进行专项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违规情形,规范企业及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积极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二要健全监管退出机制。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讲诚信、守规矩,接受公众监督。对连续3年被评定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连续3年无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将通告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或者吊销,并督促其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加大清理“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的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物业服务市场正常秩序,大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