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职工探望父母假 落实特困老年供养政策 青海老年人再次收到利好“红包”

19.03.2018  11:58

  青海新闻网讯  健全完善职工探望父母假、落实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政策、每年都能获得免费体检……新春刚过,随着省政府《关于制定和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我省老年人再次收到利好政策“红包”。

  据介绍,近年来,我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进一步做好我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本次政策的实施,标志着我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更上一层楼。

   老人可随子女迁户

  据介绍,我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坚持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注重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开展专业化、多元化照顾服务。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倾斜配置力度,提高农牧区老年人照顾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兼顾不同年龄特点,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让全省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的优先优惠优待服务。

  该实施意见规定,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在省内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交通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务。同时,鼓励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切实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全完善职工探望父母假、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的责任。

   特困老人将被供养

  该实施意见要求,健全完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落实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政策,对轻度、中度、重度失能特困老年人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的20%、30%、50%给予照料护理补贴。完善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建立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老年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同时,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经个人申请,民政部门核准后,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年平均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做好与特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商业保险等项目的整合衔接,切实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养老服务将有补助

  该实施意见指出,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对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政府无偿提供服务场所不少于5年;对民办营利性机构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自建、购买或租赁场所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的,由地方财政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对上述运营的场所,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宽带互联网、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费等方面,按居民类或优惠价格执行;探索建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和财政奖补制度。

  进一步完善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和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政策,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或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提供临时托养服务的参照有关规定享受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短期托养服务的参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

   加大医养结合力度

  该实施意见要求,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为主体,三级医院为补充,与辖区内各类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支持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内设医疗机构;未设医疗机构的,由签约合作的医疗机构定期上门巡诊,并优先安排需要住院治疗的老年人。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重点鼓励举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补助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可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或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设立医护型养老床位。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供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同时,深化敬老月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经常性组织开展走访慰问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活动。广泛开展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法律援助、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扶老助老志愿服务活动。

   提升社会优待水平

  该实施意见表示,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便利。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燃气、通讯、邮政、金融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贫困老年人,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或优惠服务。

  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更多的便民服务措施,开展上门服务、预约服务。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含居住满半年以上的65周岁及以上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各地可结合实际将体检范围扩大至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清除公共设施障碍

  该实施意见要求,在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场、超市、博物馆、图书馆、公园、景区等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加强社区公共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重点对轮椅坡道、盲道、楼梯、电梯、扶手、公厕等进行改造。

  持续开展家庭适老化设施改造,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家庭开展无障碍改造、适当配备康复辅具。各级政府要推动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按照业主自愿、保障安全、费用共担、财政补助的方式,重点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综合考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出行需求,汽车客运站、机场、铁路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立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置无障碍通道(直梯或坡道)和卫生间等,开辟候乘专区(专座)或绿色通道,倡导提供志愿服务,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先乘车、优先登机等服务。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对老年人提供优惠和便利,并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

   拓宽社会参与渠道

  该实施意见指出,倡导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鼓励老年人在自愿量力的情况下,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文化科技知识、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邻里纠纷等活动,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老花镜、放大镜、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

  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资源优势,积极引导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的护理、保健等课程和专项技能培训。向社会公布具备老年照顾相关工种的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并将其开展养老护理相关培训情况纳入考核,促进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护理、保健等专业技能培训。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设置老年教育课程,开发整合适合老年人修身、娱乐、养生、常见病预防、心理卫生等内容,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

  以青海广播电视大学为中心,着力建设青海老年开放大学系统,积极支持各市(州)、县(区)电大发挥资源优势,设立面向社区的开放老年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依托青海广播电视大学建设相关信息化平台,加快推进远程老年教育。老年教育资源要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加强学习资源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的辐射。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院校)学习的学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