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集中宣判36起环境犯罪案 上半年全省共审结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70余件
中国环境报记者周迎久
今年上半年,河北全省法院审结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共计720余件,其中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70余件,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4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河北省各级人民法院近日集中宣判36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涉及沧州、邯郸、邢台、廊坊、张家口、唐山、石家庄、保定8个城市。7月9日下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环境保护审判工作情况。
增强震慑——
上半年审结环境犯罪案170余件,判处270余人
3月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随后,定州市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相继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目前,河北全省法院已设立环境保护专门审判庭16个、专门合议庭38个,审判人员153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庭庭长曹洪涛介绍说,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审结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共计720余件。
在这720余件案件中,非法采矿、盗伐林木、污染环境等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案件320余件,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00余件,判处530余人,审结土地、地矿、林业、草原、环保等行政案件300余件。
其中,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70余件,判处270余人,比去年全年审结的此类案件多出60余件。
近日,河北全省各级法院集中宣判36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各地法院采取庭审直播、公开开庭、公开宣判、集中宣判等方式,增强对非法排污企业及个人的震慑力。
据曹洪涛介绍,河北省集中宣判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共36件,涉及沧州、邯郸、邢台、廊坊、张家口、唐山、石家庄、保定8个地市,犯罪行为主要是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制革加工过程中偷排有毒废水,非法排放、倾倒废酸、废油等危险废物等。
对环境污染犯罪,法院坚持从严惩处,此类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并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力度,摧毁其再犯的经济基础。
值得关注的是,在正定县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中,5名被告人从事非法拆解铅酸蓄电池,涉及总量达100多吨,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罚金15万元,还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处罚金10万元。
形成合力——
建立四部门环境司法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目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已经建立起环境司法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合力。
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殷广平举例说,在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方面,已经明确了办理案件的条件、程序及有关部门职责,确定移送、介入调查、固定证据,并最终进入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追究民事责任等工作程序。
同时,建立环境司法执法联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联动工作有关情况,推进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工作机制。
曹洪涛透露,下一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将联合制定《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把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增强环境资源司法的公开性和公信力,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同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会同省环保厅、省政府财政部门协商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正常进行。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环境资源法律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曹洪涛表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坚持理念先行,坚持职责到位,加强协调沟通,稳步推进中级、基层法院设立环境保护专门审判机构。
曹洪涛解释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着手创办《河北环境保护审判工作动态》,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通报和业务交流;坚持机制创新,健全多元化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机制;坚持协调联动,加强环境司法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的落实。
此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采用了“三审合一”的归口审理模式。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环境保护审判机构也将统一采用“三审合一”模式,把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集中到一个审判部门进行审理。
■新闻链接
河北通报4起环境犯罪案件
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新闻发布会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4起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件,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这4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邯郸胡某、李某私建电镀加工厂偷排废水污染环境案
案情:邯郸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租赁复兴区一简易厂房,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立小电镀加工厂。2014年10月24日,业主雇佣被告人李某采用电镀方式非法加工标准件。
在无环保手续和排污许可证且明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仍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生产车间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水池里,后用抽水泵将废水通过埋入地下的白色塑料管排入地洞内。3天后,二人于2014年10月27日被查获。经检测采集废水水样,废水中锌含量严重超标。
审判:复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李某擅自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唐山杜某收购、储存废酸后偷排污染环境案
案情:唐山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月间,被告人杜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租赁了部分场地,在此安放了玻璃钢罐体,并通过暗管将罐体排放阀门与场外雨水管道相连接。
此后,被告人杜某将通过其他人回收的废酸液倒入玻璃钢罐体内。后被告人杜某通过暗管将废酸液偷排至厂外雨水管道,废酸液再经管道排至丰南区西排干等处。期间,被告人杜某共偷排废酸液600余吨,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经环保部门认定,被告人杜某所排放废酸液为危险废物。
审判:丰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6万元;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3万元。
邯郸市杨某私建镀锌加工点偷排污水污染环境案
案情:邯郸市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在其家院中自建一小镀锌加工点,非法进行镀锌生产活动。
2012年5月~2013年8月,杨某违法加工电镀自行车配件,产生了大量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每天约排放100千克,累计排放大约10吨,所产生的污水没有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其家东侧的坑内渗入地下。邯郸市环保局检测报告认定,杨某所排放的污水中锌含量严重超标。
审判: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向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邢台郭某指使司机丢弃化工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邢台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惠某将其化工公司的危废处理业务转交给杨某。杨某又将此业务介绍给无资质的被告人郭某。
2013年11月2日,惠某、杨某经配货站联系了两辆货车将惠某化工公司的67.08吨化工废物运往郭某已联系好的邯郸市。后因邯郸货主拒收,经郭某、杨某同意,11月4日运输司机便将这批化工废物丢弃在威县境内。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批化工废弃物系危险废物。
审判: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