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依法判处十四名被告人
12月19日上午,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雷发某等七人和陈启某等七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雷发某等七人以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对被告人陈启某等人以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发某、李永某利用同学、网友等关系拉拢、纠集被告人陶世某、李意某、张小某、史有某、王建某等人,成为相对固定的团伙成员,结成恶势力犯罪组织。被告人雷发某、李永某、陶世某、李意某、张小某、史有某、王建某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互助县威远镇及其周边地区,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雷发某参与抢劫作案二起,价值1550元;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三起,价值7400元;参与故意毁坏财物作案二起,价值6004元。被告人李永某参与抢劫作案二起,价值3200元;参与敲诈勒索三起,价值12279元;参与故意毁坏财物作案一起。被告人陶世某参与抢劫作案二起,价值3200元;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二起,价值7000元;参与故意毁坏财物作案一起。被告人李意春参与抢劫作案一起,价值350元;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三起,价值12279元;参与故意毁坏财物作案二起,价值6004元。被告人张小某参与抢劫作案一起,价值800元;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一起,价值5279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史有某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一起,价值5000元;参与故意毁坏财物作案一起。被告人王建某参与抢劫作案一起,价值1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发某、李永某、陶世某、李意某、张小某、王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雷发某、李永某、陶世某、李意某、张小某、史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雷发某、李永某、李意某、史有某、陶世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雷发某、李永某利用同学、网友等关系拉拢、纠集被告人陶世某、李意某、张小某、史有某、王建某等人,成为相对固定的团伙成员,结成恶势力犯罪组织。被告人雷发某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永某在参与的抢劫、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雷发某、史有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启某利用同学、同乡等关系,与被告人张世某、李旦春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张永某纠集在一起,形成以陈启某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陈启某、张世某、李旦春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张永某自2018年1月11日至18日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某经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非法讨债,在互助县林川乡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陈启某、李旦春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为12.64万元(未遂10万元)。张永某参与敲诈勒索二次,犯罪数额为11.34万元(未遂9万元)。被告人张世某参与敲诈勒索二次,犯罪数额为3.64万元(未遂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世某、李旦春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张永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启某利用同学、同乡等关系,与被告人张世某、李旦春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张永某纠集在一起,形成以陈启某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陈启某是首要分子,主犯,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永某、李旦春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张世某为该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部分犯罪未遂,对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有关人员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