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屠宰100万头猪、冷鲜肉及肉制品猪副产品深加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1 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年屠宰100万头猪、冷鲜肉及肉制品猪副产品深加工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青海鑫兴源食品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建设项目位于大通县北川工业园区
项目概况: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为67006.7 平方米(合计为100.51 亩)。总建筑面积为30117.1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13599.8平方米,生活辅助用房13017.3 平方米。
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3599.8平方米,其中屠宰车间5260.8平方米,分割车间450平方米,副产品车间360平方米;项目冷库4700平方米,待宰车间2200平方米,隔离车间25平方米,腌制间 190平方米,检疫室48平方米。
生活辅助用房13017.3平方米,其中办公楼3780平方米,宿舍楼7924.80平方米,水泵房 100平方米,锅炉房 200平方米,配电室712.5平方米,环保设施3500平方米。
项目建成后年屠宰生猪100万头。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1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
由于本项目目前已经完成土建工程,正在进行设备安装工作,因此本环评不对施工期进行评价。
2.2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
2.2.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1)锅炉废气
建设项目选用三台1.4MW燃气蒸汽锅炉对项目区采暖及生产工艺中供汽,共计4.2MW。项目三台锅炉中,其中1台用于供暖,2台用于生产供汽,依据建设项目供暖面积及蒸汽用量估算建设项目运营后全年共计消耗天然气150万m3。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SO2 29.4mg/m3,NOx 137 mg/m3;排放总量分别为0.6t/a、2.81t/a可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的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对大气环境及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2)屠宰恶臭
参考生猪屠宰厂场界恶臭实际监测值,恶臭污染物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但不能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屠宰场场界处臭气强度为2—3级之间,介于容易感到轻微臭味与明显感到臭味之间,因此对场区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根据经验数据,其场界外下风向200—300m处的臭气强度等级可衰减至1级。
由于屠宰项目的生产特点,不可避免对厂区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大气环境影响,因此需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一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18078.1-2012)中对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及核算方法,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300m。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社会文化体育设施等对大气污染比较敏感的建设项目。
2.2.2水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合计产生480334 m³/a废水,是一种典型的有机废水,污染因子主要为COD、BOD5、NH3-N、SS、动植物油、大肠菌群数等,废水水质达不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一级标准,建设项目拟建设污水处理站一座,根据本工程废水的特点,确定采用以生物处理为主处理工艺。其基本流程为:废水→预处理→生物厌氧→生物好氧→后处理→达标水排放。建设项目日最大排水量1334 m³/d,建议污水处理能力设计为1500 m³/d,该污水处理方法是技术成熟,运行成本较低的污水处理工艺,适用于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可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一级标准,同时亦可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经城市污水管网排入西宁市第五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最终排入湟水河。
2.2.3声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位于城市边缘,产生的各类噪声采取有效措施后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因此建设项目噪声污染源对外环境无明显影响。
2.2.4固废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产生的屠宰废物、胃肠容物、血液、经收集池集中收集后日产日清,统一收集后外售。交易区和待宰圈产生的粪便经堆肥后作为肥料外售
污水站污泥脱水、干化后污泥含水率小于60%,可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厂进行填埋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可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厂进行填埋处理。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餐饮垃圾收集后交由青海洁神餐厨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应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本项目通过用焚烧的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
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农林业鼓励类“32、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类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轻工限制类“32、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1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经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
建设项目选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6年)中的选址要求。
建设项目厂区周边空旷,与周边环境敏感点的距离满足《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18078.1—2012)规定的300m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社会文化体育设施等对大气污染比较敏感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运营后,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且均有合理明确的去向,各环境要素能够满足相应的功能区划要求。因此,项目实施后对周边环境影响无明显影响。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存在的各种污染影响在可控制范围之内,只要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加强管理,建设项目从环保角度是可行。
4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对本项目的总体看法和态度;
项目建设过程中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公众对本工程选择的地理位置有何看法;
公众是否同意项目的建设。
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沟通。
5 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该项目及周围环境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所反映。
6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20日。由于条件有限,一般不接受来访,请谅解。
7 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西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联系人:李工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971-6308152
联系地址:西宁市海晏路25号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