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实施新《环保法》保持高压态势 江苏公布6起典型案例
中国环境报记者李莉
江苏省环保厅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了6起新《环保法》实施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江苏省环保系统监管持续发力,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保持了高压态势。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7.98万人(次),现场检查企业7.2万厂(次),立案处罚1647件、处罚总额8128.7万元,立案数、处罚额分别同比上升53.9%、40%。
江苏省各地环保部门运用新《环保法》赋予的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按日计罚和行政拘留等手段查处了一批环境案件。截至目前,江苏省查处环境违法案件237起,其中限产停产95起、实施查封扣押61起、按日计罚25件、行政拘留16起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40起,共处罚金1444万元。
此次,江苏省环保厅公布的6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案例一: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偷排废水行政拘留案
2月25日,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对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顺公司”)检查发现,鸿顺公司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苏北堤河,经采样监测,严重超出国家标准。
3月3日,铜山区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鸿顺公司立即拆除私设暗管(2月26日已拆除)。
3月12日,铜山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鸿顺公司私设暗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已执行到位),并将案件移送铜山区公安局查处。3月25日,铜山区公安局决定对鸿顺公司副厂长王某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二:南通市通州区天运印染有限公司偷排废水查封扣押和行政拘留案
1月20日,南通市通州区环保局对通州区天运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天运公司通过暗管将两台定型机轧色生产废水接入雨水管道直排通吕河,在通吕河河面形成长约100米的红色污染带。经采样监测,化学需氧量(COD)浓度379毫克/升(超标17.95倍)。
1月21日,通州区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天运公司立即拆除暗管(1月23日已拆除)。2月12日,通州区环保局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对天运公司两台涉案的定型机实施查封(2月12日~2月26日)。
3月2日,通州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万元;3月13日,通州区环保局将天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件移送通州区公安局查处。4月15日,通州区公安局决定对天运公司法人代表蔡某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三:连云港丹兴化工有限公司偷排废水行政拘留案
3月5日,灌云县环保局临港产业区分局对连云港丹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兴化工”)现场检查发现,丹兴化工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经采样监测,严重超出国家标准。
3月6日,临港产业区环保分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丹兴化工立即停止生产,拆除私设暗管,将外排废水抽回至厂区收集池。3月10日,丹兴化工拆除私设暗管并抽回外排废水。
3月24日,灌云县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丹兴化工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10万元。3月28日,灌云县环保局将丹兴化工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件移送灌云县公安局查处。4月1日,灌云县公安局决定对丹兴化工副总经理蒋某行政拘留5日。
案例四: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按日计罚案
1月10日~12日,溧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发现,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特钢铁”)焦化工段1#、2#、3#、4#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4#排气筒排放的二氧化硫和烧结工段机头1#线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浓度均超标。
1月16日,溧阳市环保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申特钢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达标排放,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月5日,溧阳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特钢铁废气超标排放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2月2日,溧阳市环保局组织对申特钢铁废气排放情况进行复查,监测结果表明焦化工段1#、3#等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浓度仍超标。3月3日,溧阳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特钢铁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基数10万元,计罚天数17天(起止时间1月17日~2月2日),罚款总额170万元。
案例五:宿迁华毅镀膜玻璃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按日计罚、限制生产案
2月9日,宿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宿迁华毅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毅公司”)监督性监测时发现,华毅公司3号线窑炉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0.6倍、氮氧化物超标4.9倍。
2月17日,宿迁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华毅公司超标排放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责令限制生产3个月。2月25日,宿迁市环保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华毅公司根据生产与排污实际调整生产负荷,采取限产限排措施,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3月9日,宿迁市环保局组织对华毅公司废气排放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窑炉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0.26倍、氮氧化物超标3.9倍、烟尘超标0.4倍。3月30日,宿迁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华毅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基数10万元,计罚天数12天(起止时间2月26日~3月9日),罚款总额120万元。
案例六:南京昊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渗排废水查封扣押案
1月6日,南京市浦口区环保局对南京昊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恒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昊恒公司污水处理池有渗漏现象,渗漏废水未经处理排至公司围墙外水沟,经采样监测,废水总铬浓度超标。
1月8日,浦口区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昊恒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同日,浦口区环保局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对昊恒公司立式锅炉和1号、2号、3号生产线电闸实施查封,查封期限30天(1月8日~2月6日)。1月19日,浦口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昊恒公司停产整治,并对其渗漏方式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