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施行之后一企业按日计罚达72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就。这部法律的修订经过了两届常委会,四次审议,最初是以修正案的形式提出,最后以修订的方式出台,这在我国的立法史上并不多见。其间,曾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我国民主立法的又一范例。
这次环境保护法修订,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加强了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加大了对企业常见的突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贯彻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行政拘留等规定成为环保执法工作人员的口头热词,也成为环保部门的执法新利器。那么新环保法实施一段时间以来,西宁市环保部门是如何运用执法利器呢?如何看待这部被称作史上最严环保法呢?西宁市环保部门查处了哪些违法案件呢?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私设暗管责任人或将被拘留
3月8日10时40分,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青海明胶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总排口巴歇尔槽内无废水排放,但巴歇尔槽末端管道内有较大排水声,开挖地面后,发现该单位将气浮池废水绕过污水总排口通过暗管直接排入生物园区管网内。
对此,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将该公司私设暗管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该公司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2款“禁止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5条第2款对该单位做出了限期拆除暗管并处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新环保法第63条是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的规定,其包括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目的在于对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人身处罚,才能形成有效威慑。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新环保法第63条包括的情形是我国目前环境领域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其是主观恶性较强,对一般处罚难以制止的行为而作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行政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对此条作了区分,符合法定情形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随后,记者了解到,青海明胶有限责任公司还被开出“按日计罚”环保罚单。
按日计罚数额高
5月11日,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在监督性监测时发现,西宁一家企业废气超标排放,经调查了解情况属实。对此,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款4万元,18天后复查监测,发现该企业的废气排放仍不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该企业被罚72万元。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是按日计罚制度的规定,其内容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按日计罚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禁止滥用。首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包括超标超总量排污,未批先建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其次,在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后,行政机关应当先责令其改正,而不是直接进行按日计罚。可以规定责令改正期限,但不宜过长。最后,企业需有拒不改正的情况,将受到相应处罚。如果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之内已经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不适用按日计罚的规定。
截至发稿时,记者了解到,目前该企业已整改完成。
查封扣押被停产
1月28日,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对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进行2015年第一季度监督性监测,西宁市环境监测站于2月1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都超出执行标准,而苯胺类是执行标准为不得检出的,即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规定。检测报告中显示的苯胺类污染因子为不得检出的项目,故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29814.60元,并下达了《西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要求该企业自2015年4月9日起停产,并在此期间自查苯胺类物质来源及超标原因,最终将自查结果向西宁市环境保护局上报。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同时,根据新环保法配套出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的有关设施等进行查封扣押。
截至发稿时,记者了解到,该企业已将自查原因报至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并完成整改。
随后,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新环保法担责明确、措施更严,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规定的出台,不仅对企业事业单位起到震慑作用,还有效减少了环境违法行为。
记者了解到,西宁市环保部门立案环境违法案件212件,处罚金额近350万元;对6家企业实行了按日计罚,对3起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都以重点监察和全面监察、日常检查与夜间、节假日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这是西宁市环保部门1至8月份统计的一组数字,从中也不难看出“长出牙齿”的新环保法“咬”住了不少环境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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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除了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等有所要求,执法人员行为也受到约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9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9种行为包括: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