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14.04.2015  11:35

  本报记者童克难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近日组织编制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见今日5版),正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5章28条,旨在落实新《环保法》关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的规定,推进公众参与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其他公众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外的相关环境信息。公众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完整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相关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当重点关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重视专业人员的意见,同时兼顾一般社会公众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对本部门和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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