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环发[2016]120号
四区、三县环保局,东川、甘河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能力和环保部门监管水平,保障环境安全,现就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重要性认识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随意倾倒或利用处置不当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是改善水、大气和土壤等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维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因此,抓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尤其是强化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和处置环节监管,是有效控制污染转移、防控危险废物污染风险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辖区危险废物环境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环境安全。
二、精细化管理,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
(一)摸清底数,全面核定企业废物种类。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等技术文件,对辖区内所有产生和经营危险废物企业逐一梳理,督促企业如实申报危险废物名称、种类、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排放量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备案制度,并在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如实填报危险废物基本信息。梳理核定产生企业废物种类时,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经危险废物属性鉴别超过标准限值,一律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其沾染原辅材料、产品和废物等包装袋(桶)或容器内胆等不能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均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年产危险废物在1吨(含1吨)以下的企业为县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重点源;年产危险废物在1吨至10吨(含10吨)的企业及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为市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重点源。
(二)源头管理,各地区环保部门严格落实“两报两备案及管理体系”制度。
1、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每季度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各地区环保部门每半年向市环保部门报送辖区危险废物管理汇总台账(既是产生又是经营单位的分别报送)。
2、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年度申报制度,同时按年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时向辖区环保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登记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要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辖区环保部门备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演练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保留演练和培训的文字或音像资料并按预案要求储备应急物资。
3、各地区环保部门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对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局。
4、结合企业进出库台账、转移联单等,认真校核台账数据,提高数据可信度;同时要加强企业上报台账数据的汇总与积累,建立辖区危险废物动态管理数据库,定期分析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状况;要根据企业关停并转和建设项目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的企业名单和废物种类等,辖区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名单增减、危险废物种类变更的,及时将变更情况和事由逐级上报环保部门。
(三)过程控制,严密监控危险废物流向。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从严、从细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申请、审批及转移等过程,严格执行联单制度并跟踪运输环节监管,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废物转运过程中的污染风险防范,委托运输的,承运者应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运输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
(四)风险防控,增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是有效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最后一道屏障。从目前看,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编制的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不同程度存在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善和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各地区环保部门要严格应急预案的审核和备案管理,督促相关企业严格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8号公告),结合各企业实际,修订完善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各地区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行评审制度,对存在问题或缺陷的预案不予备案。
(五)政策引领,强化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监管。积极引导、培育一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一步提高区域集中处置能力,降低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环境隐患。继续做好持证经营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规范环境行为,定期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无害化处置利用效果,积极推动集中处置设施运行保障机制建设,鼓励集中处置设施的共建共享,着力解决设施负荷率低,运行不稳的问题。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对危险废物逾期不处理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废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承担。
三、加大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力度
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中小型产生企业、机动车保养维修等危险废物环境的执法监管,加大对危险废物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严格按照《工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逐项进行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随意处置等违法行为。积极借助媒体的力量,鼓励支持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赔偿和环境公益诉讼,披露曝光一批违法企业,加大企业违法的经济成本和名誉代价,加强与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追究重大污染事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同时,要充分发挥环境信访的预警作用,高度重视信访案件反映出的危险废物污染问题,加大重点信访案件的督察督办,及早化解危险废物污染风险。
四、近期工作安排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列为常规环境监察重点工作,对涉危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每季度1次的现场检查。
(二)从今年一季度开始,将机动车保养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列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考核工作内容,各地区要对机动车保养维修行业加强监督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登记管理和季报工作。同时,做好本地区废矿物油和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工作。
(三)各地区环保部门于2016年7月10日前完成2016年上半年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工作,并上报2016年上半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报告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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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