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纳入青海省地方法律条例

09.05.2014  07:44
  为充分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近日,新修订出台的《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其中。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预先交纳保险费,就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污染受害者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
  据了解,环境污染事件往往涉及面广、赔偿金额巨大,企业常常无力承担,极易造成最后由当地政府无奈埋单的恶果。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后,企业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可明显减轻赔偿负担,污染受害者能及时、可靠地获得经济补偿。同时,由于此种保险的费率与企业环保管理挂钩,也将促使企业提升环保水平。近年来,我国已有多个省份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湟水流域内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管理。高环境风险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及时赔偿污染受害者损失,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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