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4月13日,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满志方向社会通报《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对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法院、案件类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做出详细规定,并对落实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法院包括刑事)案件,分别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合议庭)审理。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三审合一”的法院包含刑事)案件,分别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海晏县人民法院、玉树市人民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
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包括环境资源物权纠纷、环境资源合同纠纷、环境资源侵权责任纠纷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不服国家行政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环境侵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而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国家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包括因涉嫌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六章第六节所规定之罪而被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受理,或者由省高级法院受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跨区域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先立案的中级法院受理,必要时由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重大举措,有助于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有助于加强宣示引导作用,排除各种干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确保法院公正审理好环境资源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