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琐事引发命案 从有罪指控裁定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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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庄稼汉,只因家庭琐事与丈人发生争执,不料,在追打过程中将丈人打死。之后,王立开始了逃亡之路,21年后,最终被警方缉拿归案。
然而,在法院一审判处王立7年有期徒刑后,王立的上诉却又扭转了局面,如今检察机关撤回有罪指控,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王立已被释放。记者11月28日在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了解到,这起被告人从被判有期徒刑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蹊跷”案件。
事情还得从21年前说起
1993年9月29日的一天,王立的妻子杨艳听妹妹说母亲和继父又闹矛盾了,母亲还遭到了继父的殴打,杨艳越想越坐立不安,11时许,她动身前往娘家,想回去好好劝劝两位老人。
杨艳没想到,刚踏进娘家的门,被正在气头上的继父刘全劈头盖脸一顿骂,杨艳气不打一处来,也不依不饶,一再质问刘全为何要殴打自己的母亲。刘全见杨艳一副咄咄逼人的样子,随手拿起一根木棒朝着杨艳的头部和背部打了起来,挨了打的杨艳哭着跑出了娘家。
杨艳一边跑,一边抹着眼泪,在村子巷道里碰到了王立。她把经过原原本本地告诉了王立。看到妻子委屈的样子,王立瞬间火冒三丈,立马向岳父家奔去。
王立到了岳父家,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地争执起来了,并扭打在了一起。见女婿跟自己动起手来,刘全顿时暴跳如雷,跑进堂屋顺手拿起一把斧头朝王立砍去。王立躲过了斧头,两人又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两人同时倒在了地上,情急之下,王立从刘全手中夺过斧头,用斧背朝刘全的头部敲了两下。随后,挣脱了刘全的撕扯,王立拿着斧头跑了出去,刘全捂着流血的伤口追了出去。在追逐过程中,刘全不时捡起路上的石头扔向王立,但都被他躲闪过去了。
没撵上王立,刘全随后去卫生院缝合了伤口。可他哪能咽得下这口气,当天下午,刘全带着儿子又去找王立算账。王立在邻居家附近,看到迎面而来的刘全父子,头上绑着白色绷带的刘全气势汹汹。王立见势不妙拔腿就跑,刘全父子拿着石头追了过去,王立被身后不停扔来的石头吓出了一身冷汗,他一边跑一边捡起地上的石头也朝身后追来的刘全父子扔了过去。只听“嘭”的一声,刘全被石头击中头部,倒在了地上。闯祸了,王立不敢停下脚步,继续向前奔跑,直到看不见刘全父子的身影。后刘全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因颅内血肿等抢救无效死亡。
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
王立从母亲那里听说刘全死了,完全慌神了,母亲也一再劝他赶快去自首,可毕竟是一条人命,他去自首的话,会被怎么判?王立越想越害怕,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他最终决定潜逃。自此,他隐姓埋名开始了长达21年之久的逃亡之路。
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却一直无法获知王立的踪迹。时隔21年的2014年9月2日,化隆县公安局获悉王立在尖扎县坎布拉镇上李家村,被抓获归案。
在随后的审讯过程中,王立心理防线完全崩塌,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和经过。
二审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14日,化隆县公安局将王立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移送检方审查起诉。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于12月10日将此案退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直到2015年1月8日补查重报。
1月23日,化隆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犯故意伤害罪,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庄严的法庭上,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立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化隆县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此案因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月10日,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76条第3款之规定,依法作出(2015)化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立有期徒刑7年。
3月19日,不服一审判决的王立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
王立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时,法官经过调查,发现了蹊跷之处,确定了案件中几点审判程序违法的事实。
卷宗显示,王立是在2014年9月2日被化隆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而其中化隆县公安局对王立开具的化公(拘)字(2014)45号拘留证显示时间却又为2014年8月6日,并写明“对犯罪嫌疑人王立执行拘留,送化隆县看守所羁押”。根据卷宗材料表明,2014年8月6日,王立还属于在逃期间,那么化隆县公安局为何提前签发拘留证的?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当年本案中受害人刘全死亡后,化隆县公安局曾委托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死亡原因鉴定。1993年9月30日,县医院对刘全尸体进行了解剖,于10月5日前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县公安局。而卷宗中查到的是,县公安局在时隔19年之后才向受害者家属送达了鉴定结论通知书。
化隆县(2015)化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化隆县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而县检察院化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上显示有检察员李某和康某,可公诉意见书上却显示只有康某一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既然康某于2月10日出庭当庭发表公诉意见,那么化隆县法院的判决上却为何没有康某的名字呢?
……
这一连串的问题引起了海东市中院主审此案法官的高度重视,主审法官几赴化隆会见被告人,调查案件事实,于2015年7月7日作出了(2015)东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27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化隆县法院(2015)化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发回化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7月29日,化隆县检察院以该案“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王立刑事责任”为由撤回了对王立故意伤害一案的起诉。
逃亡21年后落网
一审被判了有期徒刑7年,二审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了,同一个案件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法律依据何在?
对于检方的撤诉申请,化隆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立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刘全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发生在1993年9月29日,至2013年9月29日,其作案时间已过2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第77条、第8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77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该如何使用批复》的规定,此案既无对被告人王立追诉的相关材料,也无在追诉期间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被告人又犯罪造成时效中断的相关材料。所以,此案中,被告人王立的行为已过追诉期限。所以化隆县法院准许化隆县检察院撤诉,免于追究王立的刑事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