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毒食品触犯法律受审判
22.08.2014 10:45
本文来源: 法院
被告人李玉芹在2010年至2014年1月期间,在自己租住的同仁县年都乎村的房屋内,生产添加有杀根剂的豆芽,被告人王克兴将豆芽运至同仁县各蔬菜销售点予以出售。经陕西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监测报告鉴定:1kg豆芽含有6-卞基腺嘌呤5.2ug/kg;兰州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检测:添加剂无色液体一个,6-卞基腺嘌呤的含量为2.07%。
此案开庭以后,被告人李玉芹、王克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无意触犯了国家法律,对已经食用他们生产、销售有害豆芽的消费者深表歉意,今后一定踏踏实实做人。
本文来源: 法院
22.08.201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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