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双赢”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巩固和发展平等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共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十八大以后,省委作出决策,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三年强基础,八年创先进”,利用8年时间,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把青海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
青海被誉为“中华水塔”,全国和东南亚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北半球气候变化的启动区和调节区;全国、全球的大气、水量循环影响最大的生态调节区,珍贵的高寒生物自然种质资源和高原基因库。可以说,青海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直接影响整个中国乃至东南亚地区的生态平衡。在青海,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双赢”,是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的必由之路。
“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既要为当代发展着想,更要为子孙后代着想”。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战略下,要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已成社会共识,也带来很大变化。多年来,青海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维护民族团结及社会稳定的一项历史责任,奋力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生态环境保护由单一建设向制度保障的转变,并以此为牵引,整体带动和促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创新,从根本上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化、可持续性。
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我们应当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第一”的理念,把“生态保护第一”体现到各项工作决策中,把“生态保护第一”落实到规划编制、资源开发、项目实施、企业行为、政府监管等各方面,统筹好“生态保护第一”与改善民生的关系,以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为抓手,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作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决不以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我们应当在行动上立说立行。坚持问题导向,主动作为,从严要求,以鲜明的态度、迅速的行动、有效的举措,建立资源开发项目稳定风险评估、资源开发听证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落实国家生态补偿政策、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循环、低碳和绿色产业建设,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双赢”,让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