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德法院依法审理首例由县监察委查办的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件
1月3日,是元旦假期结束后的第二天,甘德法院副院长韩占贤、赛毛措早早来到法庭开始庭前准备工作。“现在开庭”,上午九时三十分,清脆的法槌声在甘德法院第二审判庭响起,甘德县首例由甘德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正式开庭。
为使案件庭审公开公正,甘德法院邀请当地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旁听人数达30余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布某于2017年4月至11月在下贡麻乡政府担任出纳工作期间,共贪污58860.72元,挪用公款30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购买彩票、网络游戏充值、娱乐场所消费、日常零星开支等个人事项,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依次有序进行,当庭对案件证据作了举证、质证和认证,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应有的权利,也体现了庭审的公平、公开、公正。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布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某作为甘德县下贡麻乡人民政府从事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干部并担任乡政府出纳一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已构成贪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处五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布某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在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退交贪污及挪用的全部款项,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布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甘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布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