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6年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
青财教字〔2015〕2183号
各市(州)财政局、文化局、广电局、体育局: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22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支持和引导我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做好文化企业2016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的项目申报,并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查、分别盖章,统一汇总上报市(州)主管部门。市(州)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遴选,经审核后,分别盖章报省级主管部门。越级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并组织业内专家按规范的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分别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审定。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财政隶属关系下达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
三、省直文化、广电、体育企业(单位)、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可以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
四、申报单位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写有关申请表格(申请表格可在“青海民族文化网”、“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官网、“青海省体育局”官网下载),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五、各市(州)申报材料务必于2016年1月25日前报省级主管部门,逾期不报者视同自动放弃。
六、联系方式:
1.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文化产业处:周玉玲电话:(0971) 8253719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2.省广电局规划财务处:吕传柱电话:(0971)6329065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3.省体育局规划财务处:范军 电话:(0971)824478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2016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汇总表
3、 贷款贴息类企业付息确认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青海省体育局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