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中院贯彻疑罪从无 宣告一起杀人案被告人无罪

11.05.2015  16:08

        近日,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果洛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了宣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贯彻“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疑罪从无”等无罪推定原则,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理查证,判决认定被告人本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本某无罪;对被告人本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6月30日,果洛州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本某、吉某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案向果洛中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吉某患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参与庭审活动,果洛中院依法裁定变更强制措施,并中止本案的审理。在此后两年多时间内,为防止同案被告人本某因超期羁押,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果洛中院将该案列为积案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期间,多次派员前往久治县,会同当地寺院及民间有名望人士对二被告人亲属做了大量释法明理工作,并前往被告人吉某所就诊医院进行了调查和了解;由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边缘化,中院的分案处理意见与州人民检察院协商无果;经再次请示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恢复对被告人本某的审理,继续中止对被告人吉某的审理的处理意见,并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本某因被害人昂某用其已过逝母亲的名字辱骂本人而耿耿于怀。2000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本某、吉某遇见被害人昂某后,便用各自随身携带的枪支连续向被害人昂某射击,致被害人昂某身中5枪死亡。经审理认为,本案作案动机不明;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均不能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向被害人开枪射击;现场勘查笔录、刑事司法鉴定等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供述不相吻合;被告人供述之间相互矛盾。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确为被告人作案的唯一结论,现有的证据无法对案件事实加以还原,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无罪判决折射出果洛中院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注重对法律价值的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同时,加强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司法公正的核心是程序正当,果洛中院在司法过程中始终努力追求民主、法治相统一的社会环境,突出强调正当程序的重要意义,以求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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