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抢劫致人死亡 罪犯魏永明伏法
05.11.2014 17:56
本文来源: 法院
抢劫犯魏永明,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黑嘴村242号。200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
罪犯魏永明于2012年4月与郭海寿、严占鳌、钟添云、马登虎(已判刑)经预谋后,驾驶轿车,先后在本市城中区总寨镇、南川西路、湟中县多巴镇、本市城南新区等处,采用欺骗、强行挟持等手段,持刀威逼、木棒殴打等方式对被害人赵某某(殁年44岁)、郭某、李某某、梁某某等四人实施抢劫。在对赵某某实施抢劫过程中,多次轮流对其用木棒殴打,逼问银行卡密码,之后魏永明等人又驾车将赵某某丢弃至湟中县多巴镇黑嘴村大掌山山沟内。致赵某某因被钝器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综上,罪犯魏永明结伙抢劫四起,抢得现金22 100元、手机二部等物。
罪犯魏永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罪犯魏永明与郭海寿、严占鳌、钟添云、马登虎经预谋连续作案四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其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提出犯意,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实施抢劫,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罪犯魏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院一审宣判后,罪犯魏永明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处罪犯魏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文来源: 法院
05.11.201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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