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法院: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01.07.2015  19:07

        近日,都兰县法院审理原告汪元刚诉被告湖北省楚雄建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被告王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王珍共同赔偿原告汪元刚的经济损失880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6月10日,建设工程承包人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方式将承建的都兰县香日德镇沟里乡饲站《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十四标段工程的分项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王珍,被告王珍又将该工程的分项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原告汪元刚,原告汪元刚组织施工队完成了该分项工程的施工任务后未得到该项工程施工款而诉诸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王珍签订的转包合同、被告王珍与原告汪元刚签订的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对于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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