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海县人民法院在最小化的时间中精力中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15.07.2014  11:53

        2014年5月6日,原告徐某向兴海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在被告某砂石厂工作期间,被运输机尾皮带拉伤了右胳膊,虽多次治疗,但之后患上慢性骨髓炎,至今未治愈,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阅卷,站在原、被告双方的角度分析案情,制定了适合该案的调解方案。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先组织原、被告计算原告接受治疗已花去的费用及被告已垫付的费用,经计算被告垫付的费用基本与原告的花费持平,双方最大的分歧在于原告患上慢性骨髓炎是否却系被运输机尾皮带拉伤胳膊导致、原告自行委托鉴定出的残疾等级以及原告诉求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数额。在整理出焦点问题后,承办法官分别与原、被告进行谈话,明确告知原、被告,若被告申请鉴定原告患上慢性骨髓炎和被运输机尾皮带拉伤胳膊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该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原告有可能无法或只能部分获得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而被告就有可能全部或部分赔偿原告相关费用。经过承办法官对该案中各个问题的分析和明释,原、被告同意进行调解,最终该案以被告某砂石厂赔偿原告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的调解结果结案。

        该案虽然普通并不复杂,但如果按照原、被告最初的想法,进行一系列的鉴定,就有可能让当事人花费很多的时间和金钱,承办法官秉持着“站在公正的位置,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去考虑,在最小化的时间、精力中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的信念,及时处理该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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