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监委出台办法 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将登记备案

11.10.2018  12:02

  日前,省纪委监委出台《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登记备案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保障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顺利进行。该《办法》的出台,对于严格约束纪检监察干部权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违反工作程序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遇到的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十种情形”,报告人要及时填写《登记备案表》,按程序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登记备案。非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处置。

  《办法》特别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切实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泄露报告人信息、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从严从重处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未及时、不如实登记备案的,或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授意不登记、不如实登记或不向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备案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10种情形是:

  ——打听、过问正在办理、尚未公开的信访举报内容、线索处置方式、巡视巡察事项及线索处置各环节应保密的内容等;

  ——安排、介绍、协助与从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的人员见面,或私自转递材料、信息的;

  ——违规要求接触或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

  ——为被审查调查人说情打招呼、送钱送物等,请求给予特殊照顾或开脱、减轻责任的;

  ——为被谈话函询人、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分析案情、出谋划策,帮助规避或对抗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

  ——越级越权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干扰正常工作的;

  ——以利诱、威胁、恐吓等方式向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阻挠正常工作的;

  ——打听过问、说情干预干部任职前廉政意见回复内容、签署意见、工作进展等情况的;

  ——授意、纵容亲属或他人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

  ——其他经组织认定为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情形。(青纪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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